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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楼  发表于: 2022-02-12 14:51

广告代言不是演戏,「体验官」们也要管起来 [1P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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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报道,2月9日,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《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》,明确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”的8种代言情形,详列21条负面清单,并倡导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,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;在推荐、证明之前,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;注重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,谨慎代言,等等。



众所周知,商业代言堪称明星艺人、社会名人的“掘金奶牛”,不过,这一行当收入不菲,却也频现“翻车”闹剧,涉及消费、投资等诸多领域,引来高度关注。为规避《广告法》等法律,免于被追究连带责任,一些明星艺人、社会名人想到了“瞒天过海”一招,以“××体验官”“大使”等名义站台,甚至不设头衔,只在广告拍摄中出现,刻意淡化和掩饰代言身份,一旦产品涉嫌违法违规,即以“未正式代言”、“仅参与视频拍摄”等为由抗辩。而现实中,也鲜有因此而被惩罚的先例。


然而,这种“存在”不代表合理。对于那些精明的知名文艺工作者、知名体育工作者、专家学者、“网红”等,虽然冠以“××体验官”“大使”等头衔,也没有表明代言身份,但究其实质,仍是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”。对于公众而言,其实并不熟悉,也不关注所谓的“××体验官”“大使”头衔,他们之所以购买特定的商品、服务,还是因为明星艺人、社会名人在广告中出现,作了有形或无形的推荐、证明“背书”。


审视新发布的《合规指引》,无情地撕下了“××体验官”等虚伪外衣。根据新规,明星艺人、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,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,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,属于以自己的形象,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,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,如“××体验官”等进行推荐证明,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。这就意味着,今后明星艺人、社会名人进行任何“实质性”代言活动,都将进入法律规制的火力射程,想“打擦边球”可没那么容易了。


当然,《合规指引》的闪光点还不止于此。除了界定“体验官”等身份,新规还将“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技术推广机构、行业协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以其名义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”,“网络直播活动中,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,参与网络直播,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”等若干情形纳入代言之列,如此既秉持了广告立法精神,又细化了立法条款,有利于执法人员按图索骥、依规操作。


广告代言不是法外之地。上海率先发布《合规指引》,精准化规范代言活动,遏制“翻车”乱象,保护消费者权益,是对广告新领域规范的有益的探索。